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昆明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7日内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三级:材料核验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4号新华商厦二期(米兰国际)1层11号临街商铺昆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法律热线(直接拨打12348,不需要加拨区号);云南法网yn.12348.gov.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659办公室;0871-63177235;昆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sfj.km.gov.cn)。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4号新华商厦二期(米兰国际)1层11号临街商铺昆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地铁1号线至塘子巷站,可乘坐公交车Z33、103路专线在吴井新村站,52、57、60、67路在和平新村站下车即可步行到达。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范围 |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劳动仲裁委立案的,以及跨县区无法确定承办机构的法律援助申请案件的审批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十七条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所属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申请。 2.公民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符合下列事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1)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人员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2)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件且无法调查取证的;(3)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的;(4)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5)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1份 是否电子材料:无需提供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3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无需提供 | 必要 |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
4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是否电子材料:无需提供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1.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申请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的:(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 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4.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法律服务网,云南掌上12348可申请法律援助网上申请,但需要拿着案件材料到各地司法行政机构实体平台审核案件材料。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1.申请法律援助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和法律援助受援人条件的,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予以受理2.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即时办理 |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2.审查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核实的,需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核实的,审查时间会往后延;3.审查资料:(一)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1.申请人或其委托家属直接申请的(网络、现场),由法律援助机构再做出决定之日及时当面送达;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出决定书的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送达。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