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及时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有关精神要求“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进行废止、修改,保持昆明市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时效性,根据2024年政府规章全面清理的结果,昆明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本。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全文公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5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45室,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com。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主动适应全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规章:
一、废止下列7件规章
(一)《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9年1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二)《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2017年2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修正)
(三)《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年11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四)《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2016年4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六)《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七)《昆明市实施〈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办法》(2022年10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二、修改1件规章
《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章的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