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11号)
当事人:耿文礼,性别: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编号:530105042004。住址:XXXXXXXXXX。
本机关在办理XXX投诉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陶加权、耿文礼的投诉案件中,查明耿文礼作为本案的司法鉴定人,在云通司鉴中心[XXXX]理化鉴字第XXXXX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中存在违规的问题。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对耿文礼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经查,耿文礼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血样上机检测时未在场,为鉴定人助理XX一人检测。
2.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安捷伦7820A型空气相色谱仪,其鉴定意见书所写的仪器设备为安捷伦7890A型空气相色谱仪,与实际不符。
3.未及时将鉴定业务档案归档、移交档案室。
以上事实有XXX提供的投诉材料、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XXXX]理化鉴字第XXXXX号)业务档案卷宗、昆明市司法局询问笔录、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以上违规行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之规定。
另查明: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大理办事处实验室于2020年9月自行撤销,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8月26日自行暂停法医毒物鉴定相关业务,并对耿文礼予以通报批评;2.耿文礼属于初次违规。根据《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四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之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耿文礼初次违规、整改态度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耿文礼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