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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58-202504-49514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3-25 15:3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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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5〕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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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冰,女,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2111363903,云南杜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收到昆明市律师协会移交材料,反映赵冰在会见过程中,存在向犯罪嫌疑人何啟富传递食物的违法事实,建议给予赵冰行政处罚,遂将相关材料移交至本机关进行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对赵冰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杜昊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9月10日接受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指派赵冰担任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2024年10月22日,赵冰前往昆明市XXX看守所会见XXX时,向XXX传递食物。

以上事实有XXX人民检察院向西山区司法局移交的移送问题线索函XX移函(2024)131号及附件辩护人赵冰律师问题线索相关材料,会见时传递食物的视频光盘、刑事辩护委托书,赵冰本人的情况说明,律师会见条;云南杜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委托协议,入账回单,电子发票及《关于赵冰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传递食物的调查报告》等材料;2025年1月6日昆明市律师协会《关于移交赵冰律师材料的函》等材料;2025年1月17日昆明市司法局对赵冰的询问笔录以及赵冰本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赵冰在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中,会见犯罪在押嫌疑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已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给予其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8日向当事人赵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司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冰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召开了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其陈述和申辩权,并收取了其书面的申辩材料。

鉴于赵冰律师在本机关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赵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西山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