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司法局
2025年2月6日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为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建立能进能出的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监督员退出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实事求是、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退出,包括自然免除和应当免除两种情形。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任期届满且不连任的。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本人申请辞去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
(七)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担任人民陪审员;
(八)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被开除公职的;
(十)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十一)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二)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有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情形的;
(十三)在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 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自然免除、应当免除资格的,由所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填写《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退出审核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回、上报《昆明市人民监督员证》原件,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履职过程中,发现第四条、第五条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会同查证。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决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本人陈述。人民监督员对免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免除资格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该人民监督员,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被免除资格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免职名单予以公告,并将免职名单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退出后,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增补计划 ,适时增补人民监督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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