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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58-202501-48567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2-24 09: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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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第7号)

发布时间:2024-12-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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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任娟,性别:女,云南启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011270303。现居住住址:X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市律师协会移交材料,反映任娟在律师执业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建议予以其行政处罚,遂将相关材料移交至本机关进行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对任娟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任娟在代理XXX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案件开庭前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当事人申请的证人XX,要求XX不要到庭作证。以上事实有XXX人民法院移交的《司法建议书》以及任娟律师通话音频光盘、询问笔录、呈贡区司法局询问笔录、昆明市律师协会询问笔录、昆明市司法局询问笔录、云南启佑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任娟在代理参与诉讼活动期间,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任娟停止执业七个月,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呈贡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