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第6号)
当事人:张仁萍,性别:女,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8611650368,现在居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与委托人XXX签订以工伤赔偿与否作为收费条件,并约定了收费方式、收费比例的风险代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对工伤赔偿实行风险代理,2024年3月5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第1号),对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张仁萍作为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昆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第1号);
2.云南律师工作系统中导出的张仁萍律师执业基本信息、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3.张仁萍的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以及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张仁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