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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58-202403-45667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3-27 14:5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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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4〕第4号)

发布时间:2024-03-2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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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司罚决字〔2024〕第4号


当事人:陈武增,性别:男,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700285,现在居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4月19日,昆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西山区人民法院东侧(昆明市XXXX兴苑路247号附2号)商铺张贴有“律师、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字样,发现陈武增在该商铺办公,商铺内有陈武增个人《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指导证书》及多册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案件卷宗。经核查,陈武增的执业机构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208室。陈武增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昆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随即口头责令陈武增立即关停该办公室并进行整改。

2023年8月17日,昆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到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西山区人民法院东侧(昆明市XXX兴苑路247号附2号)商铺回访,发现该商铺外新悬挂有“云南XXXXXX有限公司”标牌,并再次发现陈武增在该商铺办公,商铺内仍存放有多册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案件卷宗。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2月15日陈武增与昆明市XX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XXXXX兴苑路247号附2号商铺设立个人办公室,并于2022年8月在该地址承接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签订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2022年民字第(XXXX)号《委托代理合同》。经核查,陈武增的执业机构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208室(2024年1月15日律所变更住址前办公地址),并非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247号附2号商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4月19日,昆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发现陈武增在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247号附2号商铺办公(现场拍摄照片);

2. 2023年8月17日,昆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回访发现陈武增仍然在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247号附2号商铺办公(现场拍摄视频);

3. 2023年12月28日,昆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对陈武增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4. 陈武增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铺面转让合同》、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合同》《情况说明》以及其本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 2024年2月23日,昆明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茹国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6.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情况说明》。

综上,陈武增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陈武增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