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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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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局管理员1    信息来源:昆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19 14:3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7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全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 废止下列3件规章

(一)《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12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二)《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5年4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三)《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二、 修改下列4件规章

(一)《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9年5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将第九条、第十九条删除。

(二)《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年1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1. 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2. 将第十五条删除。

(三)《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4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

(四)《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1. 将第四十二条删除。

2.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4件规章中的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