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常申请办理的下列公证事项,需提供的具体材料有哪些?
答:(1)申请遗嘱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遗嘱公证,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
□遗嘱所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林权证、股权证等);
□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遗嘱书(草本);
□遗嘱书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①立遗嘱人如书写遗嘱不便的,可以不提供上列第四项证明材料,而委托公证员根据其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付代书费。②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则应提供本人印鉴;③申办遗嘱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④立遗嘱人原已立有公证遗嘱的,则应提供原遗嘱公证书。
(2)申请收养协议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
□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卫计服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由送养人户口所在地卫计服务部门出具的送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能生育子女的医学证明;
□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户口证明;
□收养协议(草本);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3)申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
□卖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4)申请赠与合同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赠与人、受赠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的原件);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股权证等凭证原件);
□赠与合同(草本);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委托书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
□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委托书(草本);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6)申请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的原件);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股权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7)申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股权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声明书(草本);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