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1〕第12号)
昆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司罚决字〔2021〕第12号
当 事 人:王成 性别:男
执 业 机 构: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
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310716186
现在居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 系 电 话:XXXXXXXXXXX
2021年6月,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本机关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2021〕012号《线索转办通知》),反映: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在律师执业期间,涉嫌从XXX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违规担任XXX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现经本机关查实:2001年6月至2013年3月,王成在XXX人民检察院工作,曾担任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等职务。2013年3月王成从XXX人民检察院辞职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违规担任2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该2件案件均不属XXX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王成还先后以律师身份违规担任XXX人民检察院办理的29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调查期间还发现王成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私自收取代理费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XXXXXXXXXXXXXXX《线索转办通知》、2.云南省XXX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协助查询XXX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相关信息的复函》、3.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王成律师的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4.王成提供的《王成律师代理XXX人民检察院案件统计表》、5.王成提供的私自收案收费《情况说明》及案件收费明细表、6.王成提供的微信收款截图及个人银行卡流水记录;7.王成《询问笔录》3份、8.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第一,王成作为曾担任过检察官的律师,从XXX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2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之规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因所涉2件案件结案日期截至相关部门发现案涉线索之日已超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对王成律师办理该2件案件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王成作为检察官,从XXX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以执业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29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因所涉9件案件的结案日期截至相关部门发现案涉线索之日已超过二年,依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成律师办理该9件案件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只对相关部门发现案涉线索之日二年内其违规办理20件案件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20件案件共计收取律师费163000元。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的规定。本案中,王成律师多次违规担任原任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王成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63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王成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未在律师事务所登记,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个人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应给予王成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王成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3000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及《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缴纳罚没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