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1.问:什么是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答: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重要组成部分。
2.问: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答:司法鉴定机构形成的鉴定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管理情况;
(五) 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3.问: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答: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鉴定档案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后向档案室移交。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 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 鉴定案件受理合同(协议书)或受理通知书;
(三) 鉴定文书正本;
(四) 鉴定文书底稿;
(五) 检验检查记录;
(六) 送鉴材料;
(七) 送达回证;
(八) 收费凭据复印件;
(九) 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4.问: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档案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要符合什么要求?
答: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档案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目录应当按鉴定材料归档时间顺序排列并逐一登录,并标明起止页码。
(三)档案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四)卷内备考表应填写以下内容: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问:鉴定档案保管期限如何划分?
答:鉴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以受理后是否出具鉴定书为依据。受理后出具鉴定书的,列为永久保管。受理后没有出具鉴定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鉴定事项办结后的下一年度起算。
6.问:档案库房的设置要求?
答:档案库房应当坚固,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通风。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问:查阅和借阅鉴定档案采取什么手续?
答: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鉴定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工件证),并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应在五日内归还。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鉴定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经办人工作证,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鉴定档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鉴定人查阅或借调鉴定档案,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在三日内归还。
8.问:鉴定档案如何移交?
答:鉴定机构列为永久保管的鉴定档案,在本鉴定机构应保存二十年。保存期满后,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应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其做好鉴定档案移交工作:
(一)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撤销或注销前应当将鉴定档案移交所在地档案馆或由司法行政机关代管;
(二)司法鉴定机构分离的,分离前应当将鉴定档案移交所在地档案馆或确定一个分离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三)鉴定机构合并的,其鉴定档案由合并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9.问:对到期的列为定期保管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如何销毁?
答: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销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时,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登记簿上签名。
10.问: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如何处理?
答: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