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
昆明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强制 种类 | 强制 事项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强制流程 | 裁量情节 | 强制 时限 |
1 | 强制措施 | 强制隔离戒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行政法规: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 1.新收吸毒人员生理脱毒; 2.身心康复; 3.回归适应; 4.行为表现。 | 1.提前解除强制流程: 接收—体检 2.按期解除强制流程: 接收—体检 3.延期解除强制流程: 接收—体检
| 期满前生理脱毒评估不合格 | 延长戒毒期限3—6个月 |
期满前身心康复评估不合格 | 延长戒毒期限3—6个月 | ||||||
期满前生理脱毒和身心康复评估均不合格 | 延长戒毒期限6—12个月 | ||||||
行为表现评估不合格 | 延长至行为表现评估合格之日,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