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哪些情形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答:(1)年满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难以参加社区服务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其他不宜参加社区服务的情形。
2.问: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
答:(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